一、 申領流程
(一)出口商報送申領材料:
(1)加蓋出口商公章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(須注明船名及載重量,對金馬澎直接貿易的也須注明)。
(2)與進口商簽訂的合同(原件及復印件)。
(3)進口商承諾書(原件)。
(4)主管部門開具的合法開采證明(原件)。
(5)天然砂采購發票(原件及復印件)。
(6)交通部開具的《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》(原件及復印件)。
(7)前一航次提單、有效卸貨證明和進口報關證明(原件。特殊原因可暫以傳真件代替,下次辦證補交)。
(二)經辦人員審核材料,出具初審意見報處長。
(三)處長復審,并簽署復審意見。
(四)打印、簽發許可證(備注欄注明船名及載重量,對金馬澎直接貿易的也在備注欄中注明)。
二、可領證企業名單
福建省砂石出口有限公司、福州永輝砂石有限公司、福州輕工進出口有限公司、福建中豪砂石有限公司、廈門恒中進出口有限公司、漳州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(其中廈門、漳州的兩家公司只能從事對金馬澎直接貿易)。
三、注意事項
(一)同一領證企業的承運船舶不可超過2艘。
(二)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,每船簽發一張許可證,最高不超過2.4萬噸,有效期30天。
(三)出口商提交的前一航次提單、卸貨證明、進口報關證明與出口許可證注明的船名及載重量不符(超過5%)的,暫停發放出口許可證。